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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日期:2023-09-23 16:43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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